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曾丽,曾丽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湖北十堰,曾丽出轨丈夫堂弟吴山,两人经常在小山坡幽会,某日两人再次相约,曾丽突感身体不适,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吴山因害怕私情暴露,自行救助无果后逃离,曾丽不治身亡,吴山被诉至法院。
曾丽是十堰市丹江口人,家庭条件普通,学习成绩不好,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适婚年龄到了之后,被家人反复催婚,后经相亲认识吴军,两家情况相近,可以说是门当户对,又都到了结婚年龄,两人很快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生活平淡如水,两人感情本就较淡,选择结婚只是觉得条件合适,与爱情并无太多关系,婚后不久吴军选择外出打工,独留新婚妻子曾丽在家。
曾丽虽然出生农村,但常年在大城市打工,早已习惯了城市里便捷高效的生活方式,偶尔回小乡村待一阵子还会有些新鲜感,但让她一辈子住在农村,不出一月就觉得百无聊赖。
但村子就那么大,娱乐设施几乎没有,曾丽不得不接受现实,但她心中喜欢热闹,哪怕是有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她都十分乐于参加。
某次村中人家办喜宴时,曾丽主动前去帮忙,趁此机会认识吴军的堂弟吴山,他就住在吴军家不远处,由于他为人比较会来事,曾丽对他第一印象不错。
吴山常年在家,知道哪里好玩,很喜欢带曾丽出门游玩,一来二去两人互生情愫,但毕竟是堂弟堂嫂,两人迟迟没有走出最后一步。
2013年,曾丽找吴山借50元充话费,吴山二话不说就帮她充值,曾丽还钱的时候,吴山一口一句“给嫂子花钱我乐意”,让曾丽心中大悦,随后娇柔地扑进吴山怀中。
吴山顿时明白曾丽的意思,两人在村子不远处的小山坡上突破底线,此后两人多次在此幽会,任谁也想不到,这里竟会成为曾丽的葬身之处,而情郎则对她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悲剧就发生在这个小山坡,2013年6月21日早上6点,两人再次相约,在小山坡幽会一番,事后曾丽突然感觉头晕,说要休息一会。
吴山一阵好言相哄,但曾丽依然没有好转,生怕两人长时间呆在此处被人发现,吴山选择率先离开,直到吃完早饭,他都没有发现曾丽回去,因此再次返回小山坡。
此时曾丽已经倒在地上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吴山十分惊慌,连忙把曾丽背起来,准备送她去医院,但此时突然听到曾丽喉咙里传来一阵声响。
吴山马上把曾丽从背上放下,进行一系列急救行为,但都没有任何效果,曾丽气息渐渐微弱,眼看就要活不成了,吓得吴山赶紧抛下曾丽逃跑。
当天中午,曾丽的公公仍未见到她回来,于是外出寻找,漫山遍野呼唤她的名字,吴山得知曾丽还未回家,再次返回小山坡时,无论如何都无法唤醒曾丽。
吴山害怕两人私情暴露,一直不敢声张此事,随后立刻逃离山坡,等当他下定决心打电话投案时,曾丽已毙命于小山坡上。
曾丽生前患有高血压,尸检结果显示,曾丽是心脑血管硬化破裂引发大出血而死,而吴山和曾丽的幽会,对此有一定刺激作用。
事情曝光后,吴军将吴山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同时给予经济赔偿,吴山却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首先,吴山并没有故意伤害曾丽,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的行为与曾丽的死亡结果之间,又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必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其次,虽然吴山不构成作为犯罪,但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要构成不作为犯罪,需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1)有作为义务;(2)有作为能力;(3)不作为与危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曾丽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若是积极送医救治,完全可以救活,而吴山乱救一气后没有成功,随后便置之不理,并进而导致曾丽死亡,显然他具有作为能力,其不作为与曾丽死亡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符合第2和第3个条件。
那么,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义务的来源主要有4种:(1)职务要求的义务,比如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普通人没有;(2)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要适用于特殊身份主体之间,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合同关系,甲把手机卖给乙,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互负权利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甲交通肇事撞伤乙,则甲对乙有救助义务。
本案中,吴山与曾丽之间只是情人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样吴山也不具有职务义务和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但本案中曾丽身亡,是多个因素共同导致,曾丽自身具有疾病是根本原因,吴山与她在小山坡幽会导致她情绪激动是诱因,因此吴山的先前行为,使他具有救助义务。
吴山同时符合不作为犯罪的3个要件,因此构成犯罪,但他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导致曾丽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较轻,是指主观恶性小的情况,吴山不在此列,但他事后主动自首,又积极赔偿取得曾丽父母谅解,属于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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