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网2.0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西安企业尽快完成3月医保缴费# 西安企业注意!目前3月医保征缴单已经生成,请大家抓紧时间缴费!陕西医保公共服务:网页链接
社保缴费客户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软件下载 (chinatax.gov.cn):
网页链接
l一、操作流程
1.使用经办人账户登录陕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
2.登录后,进入单位网厅,点击“更多服务”;
3.点击“报表打印”-“单位缴费通知单打印”-点击“查询”-点击打印或者下载。(注意:单据生成时间选择4月30日至今);
4.打印或下载“西安市医疗保险费用征缴通知单”;
5.参保单位可在“社保缴费客户端”正常缴纳;
6.缴费完毕后,参保单位可以办理4月份的增减变动业务(即做账期号为202204,新增续保的人员4月需要缴费,停保的人员4月不缴费);
7.后续其他业务办理依系统运行情况另行通知。
二、注意事项
1. 缴费前,各单位务必核实本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和金额,如果发现税务客户端的金额明显不符,暂时不要缴纳,待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对后再缴纳。
2. 后续的4月医保费用具体核定日期,预计在5月15日以后。
3. 新参保立户的单位在办结立户手续后,当场打印征缴单,前往税务部门进行关联后,即可缴纳当月医保费用。
4. 如社保缴费客户端内未收到3月的医保缴费数据,先查看税务关联信息里是否正常关联医保账户,一般情况下,只要税务系统内登记的统一信用代码和医保系统内登记的统一信用代码一致,将会自动关联,否则,需要将系统内错误的代码修改为一致方可。
5. 如已查到税务关联信息,但未收到医保缴费推送数据,先查看本单位医保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只有正常参保且2月征缴单已经生成的单位,此次才会正常核定3月医保费用,否则,2021年以及之前年份年审尚未办理的单位,空户、异常户等单位,均不能正常核定3月医保费用,联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窗口补办相关业务后,手工核定3月医保费用。#西安本地#
【#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暂时无法办理# 2月14日恢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最新通告,2022年2月10日18时至2022年2月14日9时,将对铜川市、宝鸡市和安康市进行第一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系统停机切换,在此期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暂时无法办理。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省直机关医疗保险,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等申报缴费业务各渠道恢复办理。via.西安晚报#西安将正式上线省医保信息平台#
#陕西头条# 【陕西明确!这些费用缓缴!】6月13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我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扩围行业具体名单附后)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陕西爆料# #西安头条# #西安爆料#
#陕西身边事#
截止到31日16时,2023国考陕西地区通过审核人数前三位的部门依次是: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三部门通过审核总人数达41499人,占通过审核总人数的92.4%。
截至31日16时,税务系统“独霸天下”的格局未发生改变,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过审人数全国第一,人气持续高涨,过审人数近4万,占通过审核总人数的88%。
西安9家公司因虚开专票被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西安#
2022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栏目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西安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多万元(税额8万多元)至1200多万元(税额160多万元)不等,例如:陕西佰某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31份,金额1285.17万元,税款167.07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2份,金额1290.10万元,税款167.71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20.0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87.1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78.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的税额10万元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9家公司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50万元(其中1家为8万多元),其余7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超过50万元的,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渭检刑事刑不诉〔2019〕37号)
1.3.简要案情:贺某某通过他人,从宝鸡5家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用于宝鸡A科技有限公司抵扣税款,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07868.95元,税额合计146442.5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且预交罚款10万元,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2.3.简要案情:折某某通过他人,从B运销集团给府谷县A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318536.11元,税额为394151.13元,价税合计2712687.2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折某某违反税收征管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府谷县A有限公司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因其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被不起诉人折某某已补缴所抵扣税款,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折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陕0112刑初30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为牟利,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合计624786.41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惟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出售增税专用发票罪罪名不当,依法应予以变更。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施某某与文某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关系,真实的业务量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经查,被告人施某某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购票方是西藏A工程公司,与文某及被告施某某本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被告人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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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22年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记者8月8日获悉,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参数。通知中提到,根据统计数据,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520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陕西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35560元,下限标准为 47112元。(三秦都市报)
韩城一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税额60多万元
#渭南#
#韩城#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韩城一工贸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的行为,税额60多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可以争取缓刑。
韩城市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8份,金额:379.17万元,税额:64.46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0.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费0.41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韩城市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税额为64.46万元,其责任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的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陕0881刑初53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合计535461.5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将税款全部补缴,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神木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陈兵防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528刑初12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并介绍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569224.8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归案后在侦查、起诉、审理阶段均能如实的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退赔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积极明确,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结合社区考评意见和案涉国家损失已绝大部挽回等情,对其可依法从轻判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某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3.1.案例三: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陕0502刑初15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272477.8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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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文萃快讯】陕西富平籍著名作家林喜乐《陕甘宁边区盐业盐税史》问世。
林喜乐,就职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陕西税务》杂志副总编辑,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历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2008年,出版主创作品《血铸税魂——延安十三年税收纪事》;2011年,出版参编作品《陕西省志•税务志》(上卷),主要负责“陕甘宁边区税制”部分;2015年出版《陕甘宁边区税史笔记》;2017年,与北京电视台合作革命根据地税收历史纪录片《红色税收》,任总撰稿;2018年,承担国家税务总局《红色税收记忆》印花税票项目,任撰稿。2018年主笔编著的《陕甘宁边区税收史》被选入2019年度国家出版基金项目,2019年编著的《陕甘宁边区盐业盐税史》被选入2020年度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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