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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乙酸喷雾(皓子说法:安徽怀远县连续7天喷3小时过氧乙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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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过氧乙酸喷雾,皓子说法:安徽怀远县连续7天喷3小时过氧乙酸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过氧乙酸喷雾,皓子说法:安徽怀远县连续7天喷3小时过氧乙酸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4斤豆芽收入3.56元,罚款100000块,我一年的收入也没这么多!”河南濮阳,小苏开了一家个体小超市,到菜市场花2.8元购买了4斤豆芽在店内售卖,因豆芽检测不合格,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超市不能接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小苏在小区的门口开了一间小超市,除了经营日用品,他也会到菜市场购进一些常用的肉类、蔬菜等售卖,以方便小区的居民购买。

  事发当日,小苏到菜市场花了2.8元购买了4斤豆芽,放在店内销售。

  正好当天市监局工作人员过来检查,对销售的豆芽抽取了部分样品进行检测。

  市监局日常检查是经常的事,小苏也没放在心上。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过了不久,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又来到了店里进行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人员告知小苏,抽检的豆芽经检验,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mg/kg实测值为0.773,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下来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注: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禁止用在食品里的化学物质)

  小苏吓了一跳,马上表示积极配合,市监局要求提供当批次的豆芽,但是豆芽也就进了4斤,早就卖完了,无法再提供。

  市监局执法人员询问时,小苏告知执法人员该批次豆芽是从某菜市场一个摊位购买,共购进4斤,购进价每斤0.7元,销售价每斤0.89元,一共收入3.56元,现已全部售完。

  市监局调查后,认定超市售卖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之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超市售卖豆芽的货值金额仅为3.56元,不足1万,市监局要给予超市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苏接到通知后,不能接受,申请了听证,不过最终市监局还是决定对超市罚款10万。

  超市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本案中,超市售卖的豆芽被抽样检验出禁止使用的化学组织,按照规定确实属于不合格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收入3.56元,罚款10万之巨,听上去是不是总觉得有那么点不太合理?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大家都痛恨那些使用地沟油、售卖注水肉等赚取黑心钱、昧心钱的无良商家,恨不得把他们罚到倒闭。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需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那些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家,也需要合理执法,做到过罚相当。

  就本案来说,现在很多社区附近的小超市都会到农贸市场进一些肉类果蔬售卖,既能吸引客户,也方便了附近的居民。

  本案超市也是去的附近农贸市场购进了4斤豆芽,豆芽是否合格,是否有添加剂,这通过肉眼是根本无法判断出来的,商家只能依照日常经验判断豆芽的新鲜度、完好性,以确定豆芽是否合格。

  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也开了一间小超市,也去菜市场购买三块、五块的豆芽,难道我们还得先拿去专业机构检验一下豆芽是否合格再购买吗?如果真是这样,这生意肯定是没法做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所以说,要求小超市用肉眼确定豆芽是否存在4-氯苯氧乙酸钠,这显然是大家都做不到的事情。既然大家都做不到,又怎么能够苛求小超市能做到呢?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就拿本案来说,对于货物销售价值仅仅3.56元的超市罚款10万元,就像用大炮打小鸟,明显违反了行政法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于本案,法院首先申明,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市监局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小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本院对此予以肯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本案中,小超市从菜市场上购进的豆芽被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因其仅是个体工商户,为方便周边群众生活,在其经营场所摆放蔬菜摊位进行售卖,采购数量较小,要求其在菜市场采购时索要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菜市场的交易习惯。

  经营者在菜市场购买蔬菜更主要是依照日常经验判断农产品的新鲜度、完好性,以确定农产品是否合格,已尽到一般人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

  超市在进货时不可能知道豆芽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市监局并未对豆芽生产者进行处理,仅对超市处罚100000元有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该处罚决定也明显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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