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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贷款判决后多久上诉 欠银行贷款多久银行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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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欠银行贷款判决后多久上诉,欠银行贷款多久银行可以起诉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二审判...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欠银行贷款判决后多久上诉,欠银行贷款多久银行可以起诉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二审判决应付货款161万元,再过3天就生效了,因上海疫情的影响,公司无法筹集这么多的资金,为我们想想办法……”。2022年4月18日,顾问单位成都某贸易公司老总曾总着急联系我。#普法行动#

成都市双流区,2021年8月,成都某贸易公司与供货商朱某俊发生合同纠纷,协商无果,朱某俊一纸诉状把成都某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成都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10万元和利息。

我们代理成都某贸易公司参与案件的一审、二审,公司告诉我对于真实、合法的货款认账,多余的货款必须剔除,利息没有约定,不承担。

经过一审举证和庭审调查,法院判决实际所欠的货款为161万元,朱某俊不服,在2022年12月提出上诉,4月11日,二审判决下达,维持原判。

该案的诉讼,由供货商朱某俊引发,即使不起诉,公司也认可所欠的161万货款,诉讼经过一审、二审,花了大半年的时间,结果与没有诉讼一样,双方还搭进去不少成本。

可是,由于上海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的回款渠道受阻,大量在上海超市销售的货物,因为疫情原因,出于停滞状态,公司账上只有20多万元,勉强维持2个月的基本开支。这才出现了曾总给我打电话的着急状态,曾总的意思:只要朱某俊同意延期30天,不办理强制执行,全部OK。

因为公司正在和两家银行洽谈贷款事宜,马上就有结果,如果成都某贸易公司在4月22日前,没有向朱某俊付款,朱某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意味着将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一旦进入失信名单,公司向银行融资贷款的事几乎不可能。

没有办法,我联系了朱某俊代理人齐律师,一起吃了顿火锅,主动进行了沟通。

我:该案的货款,我们公司从头到尾都认账,现在判决马上生效,我们商量一下怎么付款?

齐:你们打算怎么付款?

我:我们主动找你们协商,就是尊重判决,恪守信用,省得你们去办执行,双方对立,如果公司账上没有钱,你们也拿不到钱。

齐:你们能主动付款,当然更好,“赊三不如现二”,办理执行,拿不了现钱,对双方都不是好办法。

我:本想一次性支付你们的,但我们的资金没有筹集到位,也不搞什么分期了,我们承诺在下个月(5月30日)全部一次性付清。

齐:下个月?有啥保证没有?

我:这是我们的真实意思,我们可以签订一个和解协议(付款计划),如果到时没有兑现,你们可以办理强制执行,我们额外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齐:我们考虑一下。

……

  经过齐律师和朱某俊沟通、解释,朱某俊同意了我们提出的和解方案,只是要求把没有按时、足额履行的违约金提高为6万元;我把意见反馈公司,公司老总说我们完全有把握按时、足额履行付款,违约金是对不履行承诺的惩罚,既然我们能履行,违约金条款对我们没有作用。

最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湖南岳阳,郭某和王某原本是恋人关系,两人同居期间多次互相转账。二人分手后,郭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提出同居期间,王某以还车贷、信用卡、网贷等为由频繁向原告索要款项,共计20余万元,经多次催讨,仍拒不归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据郭某叙述,二人于2018年7月25日在上海工作时相识,后立即发展成为恋人关系。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短短一年的时间,王某以偿还车贷、信用卡、网贷等为由频繁向自己索要款项,并称赚到钱后会归还。

郭某表示,自己的款项都是通过向其他朋友借款以及高息网络贷款等方式筹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形式将所筹款项交给被告,截止2019年8月,共计25万余元。

由于高额利息借款,自己很快负债累累。分手后自己多次催讨,对方仍拒不归还。郭某认为王某取得上述财产无合法依据且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王某辩称,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二人同居期间年,郭某向自己支付过多笔款项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一直是自己掌握两人的全部收入,且把收入用于了共同开支。

两人之间每月都有相互转账,财产高度混同。而且二人都有正常工作收入,不存在需要靠借贷来维持双方共同生活开支。

王某表示,双方同居过程中,曾一起在手机上玩“养猫”的游戏,但因为平台设置的问题,及两人投资没有经验,合计亏损了110000多元。

两人还共同投资了朋友的麻将馆,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至今没有盈利。自己在同居期间也通过花呗、借呗、信用卡套现等方式转账给郭某,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及倒卡。

截止到2019年8月二人分手时,自己还欠贷款有十万多元。分开后,郭某曾经雇佣讨债人员向自己索要欠款,但仅有10000元而已。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系被告收到原告的转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系以恋人关系同居,所有转款均为二人同居期间产生,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均是事出有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比较频繁,二人分别接受对方的转账系双方基于恋爱关系给付对方的自愿行为,也是双方用于日常开支及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故郭某收受该款具有合法的依据。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陈提醒,如果在恋爱期间转账涉及到借款,建议在转账的时候进行备注,明确该笔款项是借款,或是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或借条、欠条,并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书面凭证。#跟着判决学法律# #法律# #头条创作挑战赛#

【说法:有产品不合格的质检报告就能拿回货款?法院:不一定】

 

2019年11月,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将加工好的药肥以出厂价格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任务总量为5000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保证金50万元。但到截止合同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总共提货才2050吨,至今尚欠55万元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欠下的货款5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37万元及逾期利益111万元。

 

被告乙公司答辩称,经过多次检验,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其将不合格的情况反馈给原告,原告并未出具相应的解决方案,基于上述理由不应该支付货款。乙公司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决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于2020年6月5日解除;2.判决甲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5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已经依约向乙公司提供其加工过后的药肥。

 

关于涉案药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销售协议约定被告在收到货物如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收货后7日向原告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后,原告委托双方认可、权威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异议货物进行检验,货物质量以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逾期视为合格。乙公司收货后未向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时即联系甲公司营销人员要求其寄送样品,未与甲公司协商即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得出检测报告。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一并送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后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关于对药肥进行鉴定的复函》,载明由于乙公司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具检测资质,不能对本案项目进行鉴定。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甲公司确实向乙公司寄送过样品的事实,无法证实送检样品的来源,且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检测报告法院不予采信。则对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关于乙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于2020年6月5日解除的问题。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合同期限内销售任务总量为5000吨,亦未于2020年1月前完成支付货款不得低于350万元,乙公司以未知来源的样品送检所得检测报告发函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乙公司未能证明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关于乙公司主张甲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现乙公司未能证明涉案药肥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在其未完成5000吨任务量之前,无权要求甲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其主张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亦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诉,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37万元元;驳回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原告甲公司上诉请求赔偿逾期可得利益。被告乙公司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甲公司向上诉人乙公司返还保证金50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包其剑

 

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本案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药肥的事实,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药肥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的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二审被判死缓# “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8月27日上午10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并罚,判处蔡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9月5号起诉,9月13号开庭,9月18号宣判。

招联这搞事的速度。

我当时主张了三点:

1.利息远超国家规定的最高14%,因为是分期,还掉的部分依然计算利息,综合利息至少30%,不符合国家规定。

2.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这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3.暴力催收。

现在看来,这些主张完全没起作用,而且跟我是否出庭都没有任何区别,判决完全按他们主张判的。

接下来我要上诉的话,该如何处理,有过来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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