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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00大写(6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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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628000大写,628000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位网友观点:  2020年河北省高考人数628...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628000大写,628000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2020年河北省高考人数628000,2021年报考人数只增不减,大学没增加,孩子们关注这条消息一会有意外的惊喜……

  随着高考报考人数的增加,高考录取人数虽然也随之增加,录取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

  但是本科录取人数增加却十分有限:

  2020年河北省高考本科录取人数相比较2019年只增加了5000人,而带来高考录取率提高的重点是在专科的录取人数增加了60000人。

  即使这样,河北考生仍然有60000多名学生,面临无学可上的境地。

  面对这样的处境,河北省高考改革提出增加专科单独录取的形式,增加录取比例,给学生提供更多的上大学机会,而不同于一般高考的是:

  专科72所学校的单独招生,报名时间是3.11-3.14,而且是只能报了名才能参加考试。

  今天已经过去一天了。

  希望看到的朋友多多转发,对于成绩不太优秀的学生绝对是个福利,千万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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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位网友观点:

  我半个月前定的车 销售说现在基本没有现车了 芯片不足 然后我等 最晚要等到七月份 这正常吗[捂脸]

第3位网友观点:

  21款01胎压监测在哪里啊

第4位网友观点:

  南京市税务局:南京某物流公司在检查期间向税务局提供造假的银行业务回单,被处5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1]290号

  案件名称 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接受以下发票:

  ①盐城市大丰区萍风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32563034-32563040,发票金额566666.66元,税额62333.34元,价税合计629000元。②涟水秋林木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11393480-11393483,发票金额342307.69元,税额58192.31元,价税合计400500元。以上发票均已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接受上述虚开发票,并在2017年4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金合计120525.65元,在2017年4月份入账主营业务成本合计908974.35元,并在当月冲抵暂估成本908974.35元。 你单位2019年12月5日接到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涟水秋林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6日作了增值税进项转出,转出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交,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未交。已入账2017年成本部分企业所得税未调整。 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均用以冲抵暂估成本,经核实你单位暂估成本,上述发票成本280974.35元计入2016年,628000元计入2017年。

  你单位称在2017年春运期间,因单位运力紧张时,找左某某帮忙运输,在运输中,路桥费和油费需要现金支付,因企业当时资金紧张,这部分资金是你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现金支付,目前沈某某已经离职,上述发票为左某某提供。你单位在2021年7月30日提供了企业付款给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以证明资金支付情况,后经检查人员查询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的流水,发现你单位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造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发票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70630Y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630Y

  法人证件号码 4****************0

  法人姓名 李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在检查期间提供造假的银行业务回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3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第5位网友观点:

  2018年的某天,在辉县市某路段,周某某驾驶的中型货车与牛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牛某某和坐在摩托车后排的靳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靳某某被诊断为右小腿离断伤、右股骨骨折、耻趾骨联合分离等伤情。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与牛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靳某某无责任。

  2019年2月,乘车人靳某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等人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28000元。法院经审理作出周某某等人及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靳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31469.74元、133428.81元、120000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已支付120000元,周某某等人未履行判决。

  执行期间,执行法官查询到周某某等人名下虽有存款,但余额极少。经过强力执行,周某某给付案款20000元,但之后未履行分文。

  今年8月以来,执行法官利用中午、晚上时间,又多次寻找两名被执行人,但两人均下落不明。还找到其家人释法,劝说联系二人并讲明不履行判决的严重后果。又将周某某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月14日,执行法官接到线索再次来到周某某家,出其不意的将长期躲避的周某某堵在家里并强制拘传。但周某某却仍旧拒不履行赔偿,故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然而,刚刚在拘留所待了两天的周某某很快就“败下阵来”,主动给妻子打了电话,让其到法院缴纳了案款180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

  执行法官表示,接下来仍会加大对本案中另一名被执行人的执行,力争尽快执行到位全部案款,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辉县法院“动武”被执行人落败-大河网

第6位网友观点:

  【质疑业委会“骗钱分赃” 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顺庆区某小区一业委会成员在小区微信群里公开质疑3位前任和现任业委会成员“骗取维修资金”“分赃”,被3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在被告没有使用过激和侮辱性语言的情况下,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但同时对被告行使监督权进行了限制,对其发表未经查证的言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和纠正。

  顺庆区文化路某小区业委会成立于2013年,被告陈某自2016年担任第二届业委会副主任以来, 分管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在2017年2月15日和2020年4月18日, 小区业委会指派陈某及其他业委会成员前往南充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查看其所在小区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间,陈某多次将含有小区物业合同、维修资金使用信息及审批手续等内容的照片发布在小区业主群内(总人数500人),并在微信群中发表以下一些言论:“再说违法违规骗取业主维修资金的问题”“这些钱哪些人参与了分赃? 在业委会内只有张某、王某、罗某三个人知道, 为什么不站出来直言说清楚……” 因小区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属于全业主高度关注的敏感话题, 陈某发表上述信息及照片后, 小区多名业主随即在微信群里发表了个人看法, 不少评论对3名原告不满。

  今年1月18日, 张某(第一、二届业委会主任)、罗某(第一届业委会副主任)、王某(第一、二届业委会副主任)3人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请求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在业主微信群发布并删除对3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的言论, 在该微信群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3万元。

  被告陈某答辩称, 他作为小区业委会副主任, 将查出的问题通过微信群告诉业主,是他的职责和义务, 受众都是享有知情权的业主, 而非小区业主以外不应该知道的人。“我发布的内容全部都有事实依据,没有捏造、歪曲事实,也没有使用侮辱性的语言, 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陈某说。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陈某在微信群中针对3原告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本案原、被告4人均是小区业委会成员, 他们在业委会的工作应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被告陈某既是业委会副主任又是业主, 对3原告担任业委会主任、 副主任期间小区公共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 在特定的小区业主群发表其搜集到的部分照片和言论, 是为小区公共利益实施的监督行为, 虽部分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部分言辞有失偏颇,但未达到侵犯3原告名誉权的程度, 故对3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 被告陈某在并无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包括“分赃”“骗取”“一次就会骗走628000元”等言论,其行为确有不当,应予批评并予纠正。对于被告质疑的小区公共维修资金违规使用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反映。

  4月上旬,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3原告的诉讼请求。

  罗英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

  本案中,在业委会成员的名誉权和业主的监督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在被告没有捏造事实和采用过激的、带有侮辱性的语言的情况下,对业主怀疑的语言采取了相对包容的态度,以维护业主对业委会成员及其工作行使监督的权利,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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