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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冠县,苏银霞因经营困难被迫借了高利贷,被催债公司多次骚扰。催债人员屋内拉屎,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她,并脱下儿子于欢的鞋子捂在她的嘴上,故意将烟灰弹到她的胸口,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她。
被人看到后报警,警察撂了一句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欲离开。看到警察要走,不忍母亲受辱的于欢最终情绪崩溃,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四名催债人员,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三年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不服判决的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山东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辱母案”当事人于欢终于减刑出狱。
1、于欢杀了人,而且还导致其他三人中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为什么只判了5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除了要求有不法侵害,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外,正当防卫还要求满足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于欢面对不法分子,羞辱、殴打、拘禁母亲和自己,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在寻求公安未果,孤立无援的情况,在精神濒临崩溃的情况下,激起了反抗本能,属于防卫行为。
但因与催债人员的违法行为相比,于欢拿刀子捅刺催债人员,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因而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而于欢最后被判了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
2、于欢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为什么才三年就出来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也就是说,只要于欢老老实实接受改造,态度良好就可以减刑。
但是可以减刑,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我国刑法同时设置了减刑的最低限制,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就是说,于欢被判了5年,至少要服刑2.5年才可以出来。
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于欢案,让人看到了法,也看到了情!如今于欢终于出来了,希望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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