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2020一建市政答案,2020年一建市政工程答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级建造师# 建筑实务 每日真题
2020年单项选择题,第16题
16施工现场污水排放需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当地政府发证的主管部门()。
A.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B. 环境管理部门
C.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 市政管理部门
【答案】D
【考点】1A421041緑色建筑与绿色施工 P181
【解析】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 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我市对地下管道破坏行为“零容忍” 一涉及损坏地下燃气管网企业被依法处罚】我市重拳整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破坏地下管线在行动。今年3月,在我市一处道路施工中,施工单位进行道路路面铣刨工序时,损坏地下中压燃气管造成燃气泄露,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影响。我市对地下管道破坏行为“零容忍” 一涉及损坏地下燃气管网企业被依法处罚-津云APP
2021.5.24:今晚做一造案例第一章投资估算与财务分析真题(2017改编、2018改编、2019、2020年),今晚做题和昨天做题基本没有太大变化还是缺胳膊短腿。不是这里错就是哪里错。与答案一对比,恍然大悟。这来低级的错误也犯。问题是和昨天的错误基本如出一辙。没有一点进步。郁闷。下一轮案例第一章做题就要加倍的细心。争取再做第三遍的时候就不能有错了。第四遍就速度和正确率必须上去。
明天晚上开始打卡一建市政。继续做一造案例红宝书真题。
城市供水设施安全防护告知书
近期我市城区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工程加快推进,在施工过程中接连出现挖断消防栓、损坏供水管线等情况。还存在园林绿化、道路施工私接消防用水的现象,造成漏水、停水、水压不足,影响周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水资源的浪费。根据2020年国务院726号令《城市供水条例》和《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保障供水设施安全是全民的义务,请各施工单位和个人务必自觉维护城市供水设施。
1、无论绿化浇灌、道路施工,严禁违法开启消防栓或私接自来水。否则,依据《消防法》和《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施工前应联系菏泽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提前了解开挖地段供水管线走向、口径、管线埋深等情况,施工作业应避开指认的供水管线、消防栓和供水井。管线复杂地段,须人工挖探沟,擅自施工产生的一切后果,将依照《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除包赔相关损失外,予以处罚。
3、工程人员临时生活用水,需向菏泽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工程施工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应以可重复利用的中水为主。
感谢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我市供水事业的关心与支持。客服电话:0530—5198822,应急抢修电话:0530—5622562。
菏泽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我市对地下管道破坏行为“零容忍” 一涉及损坏地下燃气管网企业被依法处罚】我市重拳整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破坏地下管线在行动。今年3月,在我市一处道路施工中,施工单位进行道路路面铣刨工序时,损坏地下中压燃气管造成燃气泄露,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影响。
经调查,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进行人工探挖,盲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我市住建部门对涉事企业给予顶格处罚,将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本市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对三名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市政府指示要求,市住建委于日前印发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截至5月底,我市16个区对各区管项目及市管项目排查共出动1271人次,共排查出涉及地下管线施工273个项目,发现隐患255处,均已完成整改,目前 273个项目已全部完成管线分布图绘制,为实现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要对地下管道破坏行为“零容忍”,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筑牢安全责任体系,强化责任担当,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线保护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要工作。严格落实好地下管线施工保护“八个一律”措施,强化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市对地下管道破坏行为“零容忍” 一涉及损坏地下燃气管网企业被依法处罚-津云APP
2020年,专家们正在勘测湖北某地的一个古墓,旁边墓室突然传来一声尖叫:“快看,这有两千多年前的美酒!”
2020年,湖北某地为响应市政建设,准备重建经济大楼。开工前,当地政府邀请了湖北文物研究人员对工地进行考察。
没想到的是,专家们真的在工地下面勘测到了一大型墓葬群。
经过专家们的初步探测,这处墓葬群大概有500多座墓,其中有一座特殊的墓穴吸引了专家们的注意。
这座墓穴面积不大,但封存做得非常好,整座古墓都用粗长的圆木封死,专家们采取了很多方案都没能将其打开。
最后有位专家提议,可以先将圆木锯开一个小洞,然后再利用杠杆原理慢慢把这些圆木撬开。
在众人齐心协力的努力下,古墓终于被打开。
专家们进到墓中,发现整座古墓只有三个墓室,主墓室的两侧分别有两扇矮小的窗户,窗户连通着两边的小墓室,而两边的墓室又各自装有两扇矮门。
根据古墓的规制和建造风格,专家们推测这座古墓大概建于春秋战国时期。
专家们先进到主墓室右边的房间,没想到刚一进门就看到房间内摆放的几个酒坛,打开酒坛后,里面甚至还盛有酒。
“或许墓主人是个武将。”专家团队里的人说道,“你们看酒坛旁居然还有佩剑和盔甲。”
但是,接下来发现的陪葬品却打破了专家的这一推断,专家们在酒坛旁边的箱子中找到了好几个漆奁。
所谓漆奁,就是古时候女子盛放胭脂水粉用的梳妆盒,可是为什么武将的墓中会有漆奁,难道这个古墓是夫妻合墓吗?
专家们继续察看墓室内的其他箱子,在箱中看到了春秋时期常见的金器玉器,青铜酒具,还有投壶用的竹箭......
除此之外,专家们还在这些陪葬品中找到一件特殊的玉佩。
这块玉佩是一个凤形勺,它被放在了一个漆盒中。凤形勺整体看起来像一条蜷缩起来的凤凰,勺柄是鸟头,勺身是凤尾。
在我国五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历史中,龙凤一直是人身份的象征,只有皇帝皇后才可以使用,那为何这里会出现凤形勺玉佩呢?
为了解决这些疑惑,专家们打开了主墓室的棺椁,结果发现棺椁内只有一具骸骨,而且骸骨保存的十分完好。
专家们对骸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墓室主人竟然是一位中年女性。
不仅如此,专家们在主墓室内还发现了一块刻满文字的石碑,通过对文字的解译,他们知道了墓主人的身份。
原来,墓主人是春秋时期的谷国王后,生前喜欢舞剑喝酒,后来因病去世。
谷国君主在她去世后,命人把她生前喜欢的物品都放入墓中陪葬,所以专家们才会在墓室中发现美酒、佩剑那些陪葬品。
虽然谷国后来被楚国所灭,但这位王后的墓一直被完好地保存到了现在,直到2020年被专家们发现。
去世之后都要在墓中放这么多酒,可见这位王后真的是个酒鬼!
作者:木雨田
编辑:唐肆的唐
#打开眼界##考古#
最高法院: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虽约定不予计取,但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聚泉公司提交的2020年3月19日缴款通知、2020年3月26日收款票据,系用以证明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聚泉公司就科技示范小区工程缴纳的包括养老保险统筹费在内的部分城建费用的事实,该事实发生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聚泉公司依据二审判决作出后发生的事实主张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证据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聚泉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从其载明的内容看,可以证明聚泉公司2005年和2007年分两次曾就科技示范小区工程缴纳了部分养老保险统筹费,但科技示范小区工程包括两期工程,案涉工程是科技示范小区二期工程中的1号楼和5号楼,聚泉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为1号楼、5号楼的全部费用,亦不能充分证明聚泉公司已就科技示范小区一期、二期全部工程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统筹费,并能够从中区分出1号楼和5号楼的具体数额。结合聚泉公司在二审判决作出后仍补缴科技示范小区二期工程的养老保险统筹费的行为,亦可以间接证明在二审判决作出前,聚泉公司并未足额缴纳案涉工程的养老保险统筹费。因此,聚泉公司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在二审判决作出前已经足额缴纳本案所涉工程的养老保险统筹费。聚泉公司关于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预算几点说明中约定养老统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且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既不计取人工费调差、贷款利息、四项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养老保险统筹费,还要在总造价基础上下浮8%作为最终结算价等多种因素,在工程造价中计入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无不当。99定额规定省级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为1.6%,但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已明确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至2.6%,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时案涉工程仍在施工过程中,原审判决根据调整后标准2.6%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充分。虽然案涉工程并未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考评,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聚泉公司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不文明的施工行为,原审判决将属于不可竞争费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
走出造价困境
从一起构筑物倒塌侵权案看侵权主体及案由的确定
【检索主题词】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
【案例报送单位】承德市双桥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6月11日清晨在承德原二中周边地块景观公园散步时,公园内一步行桥梁部分倒塌,将王某右足砸伤。原告被送医后经诊断为右足多发跖趾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2到5足趾毁损伤,并在治疗过程中被截去右足2到5足趾。经查,承德原二中周边地块景观环境整治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承德市园林管理中心,施工单位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之子找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求索赔,但二单位互相推诿,且称桥梁坍塌系王某锻炼时,使用桥梁压腿、搂抱桥柱所致,试图将王某受伤原因归咎于王某自身而不予赔偿。王某遂起诉。
【调查与处理】
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最终判定河北方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承德市园林管理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作为受害者一方,如何依法维权,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找准建筑物、构筑物的关联单位。
本案中承德原二中周边地块景观公园虽已对外开放,但并未竣工,也就是说该工程一定存在建设单位和业主单位,经反复向市政部门询问、反复查询招投标信息网,最终确定该工程招标单位是承德市园林管理中心,中标单位是河北方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选准案由
关于诉讼案由存在两种意见:一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二是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如果选择第一个案由,那么需要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时,谁是该开放式公园的管理者。因工程尚未交工,显然施工单位应该是当时的管理者,也就是说,按第一个案由起诉,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很可能不会承担责任。如果按第二个案由起诉,按法律规定,两家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自然是多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对其更加有利。所以选择了第二个案由提起诉讼。
三、勘探现场、用证据还原案发原因,用照片和视频证实桥梁质量不合格。
因案发现场没有任何监控设备,对于案发原因,源于王某自述,是因为晨练时人多,通过步行桥时拥挤导致桥梁坍塌,还是王某锻炼时以桥梁压腿,搂抱桥柱所致,一时无法确定。而案发原因是最终确定二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依据。
为此,代理人亲赴现场进行勘探,找到倒塌的桥梁,对断面进行仔细观察,发现桥梁横栏倒塌系因为连接桥柱的横栏脱落。横栏与桥柱之间仅靠横栏上一个狭短瘦小的突出石块相连。从横梁上的连接石块的大小和桥柱脱落后的横梁插孔可以看出,横梁上的连接石块能插入的深度极浅,且未采取固定措施。同时在同一桥梁上未倒塌部分,代理人进行仔细观察,发现横栏也是简单插在桥柱上的,缝隙明显。甚至单手摇一摇,风吹一吹,横栏和桥体会发生严重的晃动。代理人将这一晃动的过程以视频的方式记载入证。
代理人又观察了一下其他的一些步行桥,发现有的桥和涉案桥梁一样,而有的桥却进行了加固处理。在横栏和桥柱的连接处的缝隙被水泥封严,明显采取了浇筑的加固方式。
为了证明加固和不加固的桥梁横栏质量牢固度不同,代理人又做了一个实验,找两个身强力壮的小伙子模仿二被告的说法用腿压横栏,用双手搂抱桥柱向一方用力,结果桥体任何部分纹丝不动。也就是说。二被告的说法不能成立,对于质量合格的桥梁,压腿和搂抱是不会造成桥体损坏的。这一过程,代理人也用视频的方式加以记载。加固的桥梁和没有加固的桥梁稳定状态形成鲜明对比。
由此,可以确定,桥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甚至本案发生后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管理者的责任显而易见。
【典型意义】
一、在代理侵权案件中,先要找准案件的关联人。
不知道案件关联人都有谁,如何判断赔偿主体是谁?任何侵权案件都可能出现一时不知道侵权人是谁的情况,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又向谁主张权利?所以,判断侵权人的第一步是先找案件关联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建筑主管部门、网络等各种渠道将可能是侵权人的各种关联人找出。
二、确定案由,确定更多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者是有利的。
各个案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方式、归责原则不尽相同。此时,能将更多的案件关联人确定为赔偿主体,归责原则更严苛的案由无疑对受害者最有利。
三、第一时间搜寻证据。
搜寻证据的时间一定要早,如果稍一怠懈,案发现场可能发生改变,本案中,如果二被告发现问题后,将所有桥体的横栏和桥柱的连接处完成浇筑加固,那么本案可能就是另一个结果了。
万科500里小区周边市政及道路一直没建成!官方回复原因是
#昆明头条##看看昆明##昆明爆料#近期有网友通过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万科500里周边市政及道路未完成建设。
网友称:1、万科500里A4地块已经交付,但A4地块周边市政道路及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通信光纤、燃气管线等)未完成建设,影响正常入住生活;也影响街道办、派出所、消防站的正常运转。
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
经调查核实,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官渡实验学校周边涉及官渡246号路和官渡374号路,目前情况为:根据片区实际,官渡246号路和官渡374号路已于2020年底启动建设工作,由中建三局负责建设,官渡246号路正在进行排水和水稳施工;官渡374号路正在进行土方外运和桩基施工。
主要问题为目前因工程款暂未到位,建设工作处于停工状态,待工程款到位后,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尽快完成建设,确保提供学校师生一个良好的通行环境。
关于您反映的燃气问题,经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向昆仑燃气公司负责人核实,目前所有管线均已建设完毕,昆仑燃气公司已将相关结算清单交至房地产商,待费用清算完毕后方可通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可向交警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举报。违规占用市政道路消防车通道的,向交警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举报投诉;违规占用居民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的,向消防救援部门(或派出所)举报投诉。//@扎人的刺猬2020:你就说找哪个有关部门吧
法律公开课上海大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讲师
山东潍坊,谭先生因提醒占用消防车道的业主挪车,竟遭到该业主持刀和铲子追砍,不仅身中数刀,头部也被铲子击中,差点昏了过去。幸得其他业主阻拦,谭先生才捡回了一条命。谭先生是做餐饮的。事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谭先生提前开车回家,到了小区地下车库时,看到一辆私家车停在了消防通道上,对来往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了影响。谭先生找到私家车车主卢某留下的电话,要求其下楼挪车。没过一会儿,卢某便下了楼,但态度和语气很不好,还指责谭先生多管闲事,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没过多久,二人在电梯门口再次相遇,并再次发生了口角,紧接着便互相推搡起来。突然,卢某从兜里掏出一把小刀,直接在谭先生的胳膊上划了一刀,伤口很深。谭先生见对方有刀,便捂着胳膊逃到了小区的路面上,鞋掉了也顾不上了。可谭先生毕竟有伤在身,他很快就被卢某给追上,又被砍了4刀。有两名业主看到谭先生被砍,便立即前来阻止卢某,而谭先生则继续逃跑。谁知卢某一个闪身绕过了两名业主,接着抄起地面一把铁铲向谭先生追了过去。谭先生捡起一块砖头试图自卫,但被卢某给拍掉了。很快又有几名业主赶来阻止卢某,谭先生这才得以脱身。后谭先生被送医救治,并做了5个小时的肌腱缝合手术。后经鉴定,谭先生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卢某到案后,警方发现卢某有前科,是在2012年因故意伤害被判了1年有期徒刑。之后,检方就此案提起了公诉,并建议对卢某量刑一年。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法律公开课】1、此事一出,有不少网友表示,谭先生虽然没有做错,但有更好的方法,就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卢某进行警告或罚款。而且举报可以是匿名的,卢某根本找不到是谁举报的。《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法》第60条规定,个人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我们认为,网友们说得很有道理。首先,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先判断这个违法犯罪行为,有没有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如果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那么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上前阻止。比如:谭先生在被卢某追砍时,多名业主上前来制止卢某的行为。如果在短时间内不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那可以采用比较缓和或稳妥的方式。比如:谭先生可以拍下卢某的车牌,以及占用消防通道的证据,然后向有关部门举报。值得注意的是,卢某违法在先,谭先生即便是偷偷举报,那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也不存在什么阴险不阴险的。2、卢某的行为为何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在刑法中,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上加以考虑。本次事件中,卢某和谭先生素不相识,只是因为一点口角而发生了伤害事件,缺乏故意杀人的动机。另外,卢某虽然砍了谭先生多刀,造成了轻伤二级的伤情,但谭先生受伤的部位均非要害部位。这也说明了,卢某没有杀害谭先生的动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检察院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妥。3、检察院建议量刑1年,这轻了吗?首先,谭先生的伤情是轻伤二级。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还要区分是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其中,轻伤一级以1年6个月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轻伤二级以1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本案中,谭先生的伤情是轻伤二级,所以在1年有期徒刑以上加以考虑。其次,卢某虽然有前科,但不是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量刑上来看,对于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的刑期。本案中,卢某是在2012年犯了故意伤害罪,2013年被刑满释放,距今超过了5年,所以卢某不是累犯。再次,卢某到案后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卢某家属也先行赔偿了1万元医药费,虽然没有得到谭先生的谅解,但仍可以减少一定的基准刑。综上所述,检察院建议对卢某判处1年有期刑期,也在合理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年。最后,卢某这已经是第二次犯罪了,即便过去了那么多年,他还是无法克制住冲动的性格。希望在这次服刑期间,狱警们对卢某要重点关注一下,帮助他好好改造。@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潍坊头条#
本文2020一建市政答案,2020年一建市政工程答案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