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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侦探第二关攻略(口袋侦探2攻略隐藏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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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口袋侦探第二关攻略(口袋侦探2攻略隐藏对话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口袋神探》系列,...

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口袋侦探第二关攻略(口袋侦探2攻略隐藏对话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口袋神探》系列,讲述了长江边梧桐镇上,一个喜欢破案的9岁男孩艾小坡,与因意外误入地球的外星人鸡飞飞,结成侦探联盟,通过思考、调查、研究和推理,破解身边一系列神秘案件的精彩故事。故事以漫画形式展开,包含众多紧扣小学科学课大纲的知识点,涉及天文、物理、密码、工程等不同科学领域,引导孩子在故事中主动思考,跟随艾小坡和鸡飞飞一起观察、发现、推理、破案,让孩子们在充满悬念的故事中,潜移默化地了解丰富的科学知识、培养各种能力、提高科学素养。

《口袋神探》系列,讲述了长江边梧桐镇上,一个喜欢破案的9岁男孩艾小坡,与因意外误入地球的外星人鸡飞飞,结成侦探联盟,通过思考、调查、研究和推理,破解身边一系列神秘案件的精彩故事。故事以漫画形式展开,包含众多紧扣小学科学课大纲的知识点,涉及天文、物理、密码、工程等不同科学领域,引导孩子在故事中主动思考,跟随艾小坡和鸡飞飞一起观察、发现、推理、破案,让孩子们在充满悬念的故事中,潜移默化地了解丰富的科学知识、培养各种能力、提高科学素养。

《口袋神探》系列,讲述了长江边梧桐镇上,一个喜欢破案的9岁男孩艾小坡,与因意外误入地球的外星人鸡飞飞,结成侦探联盟,通过思考、调查、研究和推理,破解身边一系列神秘案件的精彩故事。故事以漫画形式展开,包含众多紧扣小学科学课大纲的知识点,涉及天文、物理、密码、工程等不同科学领域,引导孩子在故事中主动思考,跟随艾小坡和鸡飞飞一起观察、发现、推理、破案,让孩子们在充满悬念的故事中,潜移默化地了解丰富的科学知识、培养各种能力、提高科学素养。

《口袋神探》系列,讲述了长江边梧桐镇上,一个喜欢破案的9岁男孩艾小坡,与因意外误入地球的外星人鸡飞飞,结成侦探联盟,通过思考、调查、研究和推理,破解身边一系列神秘案件的精彩故事。故事以漫画形式展开,包含众多紧扣小学科学课大纲的知识点,涉及天文、物理、密码、工程等不同科学领域,引导孩子在故事中主动思考,跟随艾小坡和鸡飞飞一起观察、发现、推理、破案,让孩子们在充满悬念的故事中,潜移默化地了解丰富的科学知识、培养各种能力、提高科学素养。

《口袋神探》系列,讲述了长江边梧桐镇上,一个喜欢破案的9岁男孩艾小坡,与因意外误入地球的外星人鸡飞飞,结成侦探联盟,通过思考、调查、研究和推理,破解身边一系列神秘案件的精彩故事。故事以漫画形式展开,包含众多紧扣小学科学课大纲的知识点,涉及天文、物理、密码、工程等不同科学领域,引导孩子在故事中主动思考,跟随艾小坡和鸡飞飞一起观察、发现、推理、破案,让孩子们在充满悬念的故事中,潜移默化地了解丰富的科学知识、培养各种能力、提高科学素养。

口袋神探这个侦探科普不错,挺好玩,小朋友应该喜欢。

从9月12日到今天,

三年级的小学生,

在40天的阅读量如下:

口袋神探第1套,共6本;

皮皮鲁和魔方大厦,1本;

拉塞玛娅侦探所第1套,6本;

拉塞玛娅侦探所第2套,4本;

猫武士第1套,4本。

河北石家庄,常女士带着孩子逛街,买了蛋糕后就回家了,她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提着蛋糕,到家刚准备拿钥匙开门,就发现了不对劲。自己放在口袋的手机竟然不见了,她隐约记得途中有东西掉落,但是却没在意,她赶紧拨打电话,却发现手机已经关机。

 

常女士清楚地记得,买蛋糕时,她还拿手机付了款,随后就将手机放进了衣服口袋里,这时天色已晚,为了尽快回家,她将孩子抱起来,另一只手提着蛋糕,走得比较匆忙,期间她有听到东西掉落的声音,但却没有注意。

 

回到家时,她去掏钥匙开门,才发现兜里的手机不见了,手机里面有很多重要的文件,还有很多孩子成长的珍贵相片,都没有备份,让她很是着急,她急忙拨打自己的电话,可是却提示已经关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她清晰地记得,在买蛋糕时,她手机的电量还很充足,就这短短的时间之内,是不可能那么快用完的,她怀疑自己手机被人捡到了,她没有放弃,就一直持续拨打自己电话。

 

终于,在连续拨打了1个小时后,对方开机了,电话是打通了,可是对方始终不接电话,甚至挂断了她的电话。

 

常女士这部手机,是在1年前2500元买的,她见对方的举动,也是不想还给她了,她无奈之下,只能自认倒霉,重新补了电话卡。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不料,最近她在翻看丢失手机的云空间时,有了意外发现。

 

她在里面,发现了一张陌生女子的照片,她仔细一想,就断定这人就是捡到她手机的人,原来,常女士给手机设置了解锁密码,一旦输错超过2次,前置摄像头便会自动拍照,上传到云端,并会显示拍照的地点。

 

这名陌生女子,很显然是尝试解锁密码,但是无奈错了几次后,被拍下了正面,这个举动,也让常女士燃起了找回手机的希望,发现这个情况后,常女士赶紧报了警。

 

有了正面人像,再加上手机的定位,相信找到该女子不是难事,本来常女士都放弃了,不料陌生女子却送上“大礼,”这算不算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陌生女子捡到手机,拒不退还构成违法吗?

 

在这件事上,陌生女子捡到常女士的手机,不想着尽快寻找失主,反而直接将手机关机,后来开机后,也是不接常女士电话,很明显,她是想将手机据为己有。

在这种情况下,陌生女子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若是要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4个要求: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而在此事中,陌生女子捡到了手机,这手机是属于常女士的,若是不归还,就会导致常女士损失不小,所以,陌生女子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常女士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这就好比,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虽然陌生女子捡到了手机,但是,却不能以“我捡到的,没偷没抢”为由,就不予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常女士找上她时,她却用关机,挂断等手段,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等民警找上门,到时候手机有任何损坏,女子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来捡到手机及时归还,还能得到个“拾金不昧”的美誉,现在倒好,美誉是肯定没了,还可能面临赔偿,这又是何必呢?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的年前丢的,也不关机,打电话也接就是不说话,说给他200,马上挂了,然后说五百,对面终于说话了,让再加点,我手机买来1800用了两年了,平常都孩子写作业用

 

也有网友说,首先人家是捡的,不是盗窃更不是非法所得,至于说还不还你是道德问题,你擅自把人家的照片曝光是一种违法行为。

 

还有网友说,说实话要是早几年的话,我捡到不会还,现在一定会还,但得他自己来拿,没啥用呀,毛头小利不能吃也富不起来,现在心态老正了。 

其实,很多人都有过丢手机的经历,大多数人只会自认倒霉,我也是这样,2年前坐公交丢过一部手机,也是打电话直接关机,本来准备第二天去补卡,结果当天晚上,我在电脑上登录账户,就发现支付宝被人盗刷了,因为我开了免密支付,所以,对方全部充了话费,我赶紧联系客服冻结,才避免了更大损失。

 

后来,客服核实后进行了理赔,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现在丢手机不是小事,先不说贵不贵吧,主要现在都是手机微信支付宝支付,一丢失会很麻烦!搞不好钱就被盗刷了!也提醒各位,开启免密支付,一定要慎之又慎。

也提醒各位,捡到东西,不要想着据为己有,“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很多小学生都知道的事情,但奈何有些成年人却不懂这个道理,如果被失主发现还不归还,还会涉嫌违法,这样只会得不偿失。

各打五十大板就对了![呲牙][呲牙]//@以讼明法: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以讼明法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若木小刀

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以讼明法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银行又翻车了!”贵州贵阳,何女士在整理母亲的遗物时意外在母亲的上衣口袋里发现一本存折,存折上显示账户中还有4万多元的存款,何女士在办理完毕继承公证后便来到银行取款,但是银行却声称钱早就被人取走了!何女士认为银行在欺骗自己,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参考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原来,何女士与母亲已经十几年没有见过面了,早年间因为家庭纠纷,何女士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并结婚生子,日子一过就是几十年。

随着岁月的穿梭,何女士的思念之情也日益增长并下定决心回家陪伴母亲,母女相认之后也经历了一段幸福的生活。可是天有不测风云,美好的日子总是短暂的,在何女士回家仅仅不到一年,母亲就因病离开了人世。

在何女士收拾母亲遗物的时候意外发现了一张存折本,根据存折的记载,母亲曾经先后四次向里面存入了4万元钱。

后经何女士多方打听得知,如果自己想把这笔钱取出来的话,首先就要去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拿着公证书、存折、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母亲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到银行取款了。

在何女士支付了几千元的公证费用后终于凑齐了银行取款所需的所有文件材料,但当何女士要求银行承兑这笔款项的时候却遭到了银行方面的拒绝,银行给出的理由是这笔钱已经被母亲的代理人取走了。

何女士要求银行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提供代理人的取款信息,银行反面却表示由于时间久远,当时代理人取款的时候并没有如此完善的登记制度,银行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取款信息,只能给何女士出示取款记录。

在何女士查看取款记录时发现,在母亲最后一次存款后一个月,确实是有人将这笔款项取走,但是银行仅留存了账户变动记录,关于取款人的信息和代理合同等均没有留存。

何女士据此和银行据理力争,要求银行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这笔钱已经被人取走了,否则就要求银行按照存折记载的内容承兑本息。但是何女士的要求遭到了银行方面的拒绝,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

【法律思维】

首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何女士的母亲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出具存折的行为就充分说明双方已经成立了储蓄合同,银行有义务按照何女士的要求承兑存款本金,银行并没有权力根据自己内部系统的记载来认定该笔款项已经被人取走,因此,银行不但要支付本金,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存取款程序开展业务并充分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本案中,何女士在依法获得公证书并手持存折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兑本金,银行方面尽管主张钱已经被别人取走了,但事实上,不论这笔钱是否真的被人冒领,这都属于银行系统的工作失误,这种失误不能归责于何女士及其母亲,银行不能将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储户承担。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何女士拿出的存折就能充分证明存款本金的具体数额,但是银行方面提交的证据材料却不能证明该笔款项已经被别人取走的事实,因此,法院很难仅凭一张没有签名和取款人信息的承兑记录就支持银行的说法。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在10日内向何女士承兑存款本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有网友评论说:“这笔钱真的是被别人取走了么?我不信!”,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法律只是工具,关注@法律思维logic,一起学法!

#贵阳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知识创作人第八季##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浙江慈溪发生一件荒唐事情。余某花1300元购买1万元假币,让其老婆通过卖淫的方式搞“仙人盗”,乘嫖客脱光衣服后,余某藏在房间里将嫖客口袋中的真钱换成假币,并约定100元分给老婆15元。后余某藏在旅馆里的假币被老板发现,余某索要未果后报警,最终警方将此案件破获。(来源慈溪某法院)

@王仪律

人才到处有,余某真的是人才中的人才。花钱买假币后,让自己老婆去招揽嫖客,进而进行仙人盗,还只给自己老婆分成15%,这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从法律上来说,余某的行为违法性并不在于他让自己老婆从事卖淫工作,这种行为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中的“组织卖淫”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组织”的人数至少是3人,余某只是让自己老婆来作为诱饵,而且并不是真的想让自己老婆去干这种事,只是想以此来盗窃嫖客的真钱,所以自然不构成本罪。

因此,本案中余某和老婆最重要的犯罪行为是“使用假币”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余某虽然并没有直接拿着这些假钱花出去,但是这种以假换真的行为也属于刑法中的流通行为。刑法中的流通是指将假币进入社会市场的流通领域,只要是进入了可能的流通环境,这就叫做法律上的使用行为。

余某将假币偷偷的放进嫖客的裤子里,嫖客在后续使用的时候并不知道是被掉包的假币,因此,仍然具有使用和流通的可能性,因此,余某构成使用假币罪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规定,使用假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余某花钱买了1万元假币,已经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了。

最终余某是被法院判刑1年,并且罚款1万元。自己当初用假币和老婆挣得一点钱都被法院没收罚款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欢迎关注@王仪律 ,留下你的看法。#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图文无关,仅配图使用)

山东菏泽,三人冒充宾客在他人婚礼现场骗吃骗喝,最过分的居然还将桌上的烟酒顺走。最后,他们的可疑行为在现场被发现了。(来源:牡丹晚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事发当天有一对新人结婚,在婚礼举行过程中,这对新人发现有人偷拿了烟酒,遂找到酒店工作人员,调取了婚宴大厅监控录像,发现两男一女既非男方亲戚,又非女方亲戚,其中一名男子还将自己所坐桌上的烟酒偷走。随后,新人亲属找到尚未离开的另外一男一女,询问两人是哪方亲朋,两人支支吾吾答不上来,最后只能承认前来骗吃骗喝。之后,两人电话联系了偷走烟酒那名男子,男子回到酒店将烟酒归还。

民警经过调查,三名违法人员系冯某、苑某、桑某,其中冯某、桑某因盗窃被警方处理过。当天中午,他们看到路边酒店有婚宴,认为婚宴上亲朋多,大家不一定都认识,便冒充亲戚进入酒店,三人分坐三桌。

而婚礼开始后,苑某所在的一桌客人都去舞台边观礼,此时苑某起了贼心,便趁别人不注意,将两盒香烟装进口袋,又将两瓶白酒用外套包裹逃离酒店。

有网友说:真是太奇葩了,你混吃混喝也就算了,还要偷走新人桌子上的烟酒,这就有点太过分了!

还有网友说:真是胆子太大了,难道没有想过被新人发现了怎么办,两边的亲戚朋友一般都认识,你们三人这么明目张胆,混吃混喝还拿,不发现才怪。

笔者认为,这三人太不讲究了,本来这对新人结婚大喜的日子,亲朋好友都来祝贺,现场大家都很高兴,你们如果仅仅只是蹭吃蹭喝,我想就算新人发现了,也可能觉得人多凑热闹,不会追究你们的责任,可是你们万万不能拿走他们放在桌子上的烟酒,这样的行为明显触犯了他人的底线了,只能说这三人咎由自取。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对他们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这三人跟这对新人并不认识,也没有收到邀请参加这对新人的婚礼,趁新人不备之机,假装受邀者,蹭吃蹭喝吃,属于欺诈行为,因此他们三人的这种行为已经属于诈骗了,只是数额较小,达不到诈骗罪的标准,但是违反了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以处15日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

第二、苑某蹭吃蹭喝以后,又将新人桌子上的两瓶酒、两包烟拿走的行为属于盗窃,虽然数额不大,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但是根据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最高也是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那么,苑某有两个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个是诈骗,一个是盗窃。

第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苑某有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最高可以行政拘留20天。

最终,苑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冯某、桑某被处以行政拘留2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最后,亲爱的读者们,你们生活中有没有遇见这种蹭吃蹭喝的人,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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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杰哥说法 ,大家一起从真实案例中学法律知识,品人生百态!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行家计划#

“我就是想给母亲吃点新鲜的。”一个黑衣女子每天在同一时间都会光临一家店铺。

店员发现第二天到期的一盒樱桃不见了,也没有销售出去,发现是被一个身着黑衣的女子,装人了随身的提包里。

此时女子还没离开,店员等她走出了结账处,叫住了她,但是女子并不承认。

几个月来盘点货物和账务对不上,总有物品和销售的数量有差异,店铺生意不错,人很多,在影像里根本找不到异常之处。这让店长非常郁闷。

樱桃还有两盒没有卖出去,于是店长提醒店员注意,因为第二天就到期不能销售了。

果然不久发现,樱桃不见了,店长连忙看了影像,是一个女子拿走了,仔细看了一下发现,女子拿了三明治之类的食品都装进了口袋,但是出门时并没有结账。

于是店长想到再翻看以前的影像,发现这个女子每天固定时间里都会来店里一圈,每次都会拿些东西,也不结账就拿走了,几个月来都是这样。于是店长打算第二天抓住这个小偷。

果然,第二天女子固定时间又来了,而且拿了一些食品没有结账,店长抓到她并说店里丢的东西都和女子有关,女子当场和店员吵了起来,并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直到店里报了警。

女子一看无法抵赖,竟然说自己的母亲住院了,自己家里经济状况不好,没钱给老人吃好的,只好在超市拿了樱桃,就是想给病重的母亲吃口新鲜的东西而已。

这让人们很无语,但是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经过调查,女子承认自己是因为在几个月前到店买东西,无意中没有结账,但是店铺并没有发现,而且多次尝试都成功了,所以就经常来。几个月来,她偷窃的次数达34次之多。

店铺东西被偷那么多次都没有发现,店铺自己的漏洞可想而知。靠人的自觉性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因为总有人想不劳而获,内部有漏洞,就给了这些人可乘之机。店铺还是要吸取教训。

这个女子行为让人不齿,竟然打着母亲的名义给自己盗窃找借口,就是为母亲也不能犯法呀,如果真是为了母亲,母亲知道儿女为了自己做违法的事情,她怎么能接受呢?

做错了就应当积极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明知道违法还要这样做,就要做好接受处罚的心里准备,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显然,女子的行为涉嫌盗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在《刑法》刑法中对盗窃罪也有定性标准,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先要确定盗窃物品的金额,和实施盗窃的行为性质,女子多次盗窃金额是否超过了3000元,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恶劣情节的。就目前发现的状况看,没有达到严重程度。

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和个人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才能最后确定。

但是,女子全部补缴款项,轻者也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目前,女子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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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口袋猫聊电影# 本周的院线,依然是,没什么特别想看的.....大家都挤在五一档期,现在的院线真的很冷清的感觉.....但还是来说说吧,毕竟还有一部柯南。

4月17号《名侦探柯南:绯色的子弹》,柯南的剧场版走到今天,已经不是以推理为主的剧情了,这一集如果一定要找一个想看的理由,那就是出现了赤井秀一。怎么说呢,每年都说没意思,每年也会看,靠着情怀还能支撑多久呢?

今年剧场版可以说几乎和日本同时间上映,还是会看的吧,毕竟看了这么多年了。

4月16号 《六人-泰坦尼克上的中国幸存者》,这部纪录片由詹姆斯·卡梅隆监制,泰坦尼克号沉没后有六名中国幸存者,纪录片就是来说这一段鲜为人知的故事的。

4月16号《八月未央》,钟楚曦和谭松韵,男主罗晋,故事同样是安妮宝贝的。有没有《七月与安生》的既视感,没错,故事也差不多。两位闺蜜因为一个男人,感情开始错综复杂。咋说了,不是很看好。

4月16号《再见,少年》,又一部张子枫妹妹的作品。导演依然是《我的姐姐》的导演殷若昕。这部电影之前在海南国际电影节上映过,评价不是很好。

接下来是我也不知道这些是啥的,电影

4月16号《空中之城》,演员阵容是张嘉译和刘涛,就,挺意外的....剧情简介也是简单的不能再简单,连个像样的剧照都没。

4月16号《生机》,标签是爱情、灾难,2019年在印度国际电影节上映过?这都是啥...

4月17号

动画《小美人鱼的奇幻冒险》怎么这部感觉经常见呢?

动画《银河宝贝》,有啥说的.....

艺术家重新创建知名的流行文化人物

Stephen Molyneaux 是英国的专业艺术家,他的作品获得了多个奖项。他目前是一个概念艺术家,致力于电影行业的角色开发,但在此之前,他在游戏行业工作,是一个3 d 角色艺术家,然后进入电影视觉特效。到目前为止,莫利尼奥克斯的作品集主要包括专业的电影作品和个人作品,但这位艺术家更喜欢创作自己的原创作品,因为这让他能够探索不同风格和媒介的想法。

斯蒂芬的专业化是与高度实现的人物和生物,其中许多可以看到在流行的电影,如口袋妖怪: 侦探皮卡丘,Shazam,和朵拉和失落的黄金之城。

“这算捡手机,还是偷手机?”江苏南京,女子在路边聊天时,手机从口袋里滑出,掉在地上。一过路男子当着女子面,将手机从地上拿走,并将手机关机卖给他人。事后,男子被警方抓获,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男子构成盗窃罪。男子十分委屈,认为自己是捡东西,不是盗窃,坚持申诉,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

当天的经过是这样的:女子蔡某坐着同事的电动车,行驶到地铁口以后,下车站在路边与同事聊天。下车时,蔡某的手机掉在地上,蔡某却并不知情。两人聊天时,手机就在蔡某同事脚边。

过了会儿,男子闫某骑着电动车路过,看到蔡某面前地上有个手机,就停下车,下车捡走。蔡某看着手机被闫某捡走,都没意识到这是自己的手机。

又过了会儿,蔡某准备进地铁站听音乐,才发现手机不见了,意识到闫某捡的可能是自己的手机,赶紧借同事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但闫某却没有接,再打的时候,已经关机了。蔡某才确信手机是被闫某捡走,随即报警。

过了两三天,闫某把手机在二手网站上卖掉,获利2650元。

不久,闫某被警方抓获,闫某自己加价回购手机还给蔡某。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3174元。

事后,闫某交代,自己捡的时候,意识到手机可能是蔡某、高某掉的,但觉得也可能是其他人掉的。捡到以后,还纠结要不要问问是不是两人掉的,但最终没这么做。

一审法院认定闫某构成盗窃罪,判决罚金2000元。闫某不服,认为自己不是盗窃,只是捡东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某仍然不服,继续申诉,高院进行了再审。

【@家子说法 】

这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闫某究竟是捡到遗失物,还是盗窃他人物品。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盗窃,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就是明知不是自己的财物,却想非法据为己有。如果没有这个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比如说,张三借了李四的车,一直不还,李四就趁张三不在家,翻到张三院子,将车开走。事后李四告知张三,车自己已经拿回来了,李四就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

第二,行为人要有窃取的行为。

窃取的行为可能是秘密的,也可能是公开的。但要求其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而不是捡遗失物等行为。

比如说,张三看到李四在河里洗澡,手机钱包衣服都放在岸边,但李四离的比较远。张三就不管李四能不能看到,直接过去将李四的钱包手机拿走,转身就跑。李四虽然看到了,但也无可奈何。则张三的行为虽然是公然实施,但仍然构成盗窃罪。

第四,盗窃罪破坏的是被害人对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行为人盗窃的必须是他人占有下的物。如果是遗失物,则不构成盗窃。

这里的占有,可能是直接占有,也可能是间接占有,或者是社会观念上的占有。

比如说,农民地里的蔬菜,虽然不在农民的直接控制下,但谁都知道这是有主的,如果偷偷去摘,仍然会构成盗窃。再比如,李四将行李箱放在车站座位上,转身去打水,则一般人都会意识到这是主人放在那里的,李四也知道自己的行李箱放在那里,则这个行李箱仍然处于李四的占有下,如果有人偷偷拿走,则仍然构成盗窃。

具体来说,社会观念上的占有要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能够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主观上具有控制或者支配财物的意识。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件里,闫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属于拾得遗失物,主要理由有几点:

一、闫某捡手机时,手机已不在蔡某的实际控制或者占有下。

首先,当时的情况下,虽然手机距离蔡某不远,但一般人尚不足以手机还在蔡某的控制下。

其次,蔡某和同事都承认她们并不知道手机掉在地上,蔡某看到闫某将手机捡走的整个过程,也没有意识到那是自己的手机。说明蔡某没有占有手机的主观意识。

因此,这都说明当时客观上蔡某失去了对手机的占有,主观上也没有占有手机的意识,手机属于遗失物。

二、法院认为闫某不属于秘密窃取。

因为当时闫某是在公共场所捡的手机,蔡某和同事都看了整个过程,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

三、闫某也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当时闫某捡东西是在人流量较大的路边,加上蔡某和同事都看到了这个过程,也没有制止,而且闫某也没有看到手机是蔡某掉的。闫某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在捡拾遗失物,所以他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最终,高院认为,闫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遗失物,但由于手机价值还达不到犯罪数额,而且事后返还了手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达了悔意,可不予刑事处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改判闫某无罪。

(本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院,分析部分除特别说明外,均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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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南京头条#

日本NHK教育频道的《像乌鸦一样思考》是一档引导孩子发展科学的逻辑思维节目,每集10分钟,一共20集。这档节目的制作目的是想要培养每个看完纪录片的孩子都能做一只“思考的乌鸦”。

如何做一只“思考的乌鸦”呢?我们需要从乌鸦喝水的故事中去向乌鸦学习乌鸦遇到困难时,善于思考,留心探索,积极解决问题的思考习惯。

在《像乌鸦一样思考》中,每集都有不同的实验,通过观看纪录片传达学习科学的思考方法——观察、假设、实验、研究。

在学校的工作里,我们很容易发现有一类孩子往往总能从同龄人中脱颖而出,他们喜欢阅读、对事物有着充分的好奇心、他们动手能力很强、善于思考、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活脱脱的就是“别人家的孩子”。

培养“别人家的孩子”,我赞同给孩子施以足够的“养分”。

比如看《像乌鸦一样思考》这样的科学实验纪录片以及凯叔最新推出的《口袋神探》科学漫画。

《口袋神探》是“凯叔讲故事”平台热播3亿次的少年侦探故事《口袋神探》改编而成的漫画书,全套共四本,分别是《口袋神探科学漫画光与影子》、《口袋神探科学漫画密码与解谜》,《口袋神探科学漫画车与机器人》和《口袋神探科学漫画陨石与虫洞》。

四本书分别是四个科学领域,除了4大科学领域外这套书里还有11个家庭实验,12篇侦探漫画。

为了让孩子们轻松掌握科学知识,培养逻辑推理能力,这套《口袋神探》不仅从中国《小学科学课课程大纲》当中梳理出180多个知识点,而且还融合了美国主流小学科学教材当中的大量知识点。

比如在《口袋神探科学漫画光与影子》中的第一个“游乐场气球爆炸案”中就讲到气球爆炸的原因是激光笔经过镜子折射后停留在气球上,接触点的温度升高后气球爆炸。在这个故事中,既有激光的知识点,也有折射的知识点,还有气球温度升高导致爆炸的知识点。

每个故事结束后还有“科学侦探大揭秘”专栏和“神探实验室”。“科学侦探大揭秘”为孩子们详细解读小侦探们破案时用到的科学知识,“神探实验室”则是和故事相关的科学实验的具体操作方法,非常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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