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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离婚也要承担债务吗(海子律师:女子被丈夫冒名签字背上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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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丈夫欠债妻子离婚也要承担债务吗,海子律师:女子被丈夫冒名签字背上巨额债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四川一女子被丈夫携另一女子冒名去法院调解离婚】法律上如何处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行为?之所以提出这个法律问题,因为新闻报道说四川省大竹县发生了某男子因为妻子吴女士不同意协议离婚,所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男子携了一名冒充吴女士的女子去法院调解,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顺利取了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吴女士找到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你不是来办理调解离婚了吗?吴女士愤怒的表示,法庭调解笔录的签字不是她所为,所按的手印也不是她的。法院于是复查,确实不是吴女士的。法院纪检组介入调查,回复是因为冒名者带了口罩,并且出示了手机中的身份证件,法官才没有认出来。吴女士针对法院的错误调解,认为自己的婚姻已经无法挽回了,要求冒名者、丈夫和法院作出赔偿。

  目前法院已经对吴女士的丈夫和冒充签名的女子予以司法拘留,案件于12月25日开庭审理。

  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代理过离婚代理诉讼的律师对此深有体会,如果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提起诉讼,法院基本以调解为主,如果调解不成,唯有确定感情破裂,才会判决离婚,否则一般都是判决不给离婚,目前基本一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是很低的,法官一般都不会确定感情破裂,有的地方法院还会驳回起诉,让双方冷静一年后,如果确定分居了一年,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这源自于《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是否准予解除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标准。所以,法院审理离婚官司主要出现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还拿出点什么证据诸如微信聊天、QQ聊天等内容来,证明双方还聊天,感情还在等说法就出来了,如果互相还存在金钱转账,网购购买东西给对方等,那就更麻烦。并且律师的代理是与其他民事官司有很大的区别,离婚诉讼的开庭,律师是不能全权代理的,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否则是离不了的。法官对于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会调查得很严谨,会问很多问题,针对不想离婚一方提交感情不破裂的证据审查严之又严。2021年《民法典》的实施,离婚又比以前更难了。

  吴女士的丈夫知道吴女士是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所以找来冒名顶替者欺骗法院,因为审理案件的法官疏于审查,不责令冒名顶替者摘下口罩,就仅凭对方出具手机上身份证相片就信以为真,让双方做笔录,签字按手印,导致出具虚假的离婚调解书。

  对于吴女士的丈夫和冒名顶替者的行为,法律是有专门的规定进行惩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冒名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必将进行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女士被离婚案中,显然,其丈夫与冒名顶替吴女子的女子是属于恶意串通,是需要一并处罚的。至于网上有网友评论认为,可能冒名顶替吴女士的女子或许就是吴女士丈夫的小三,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对此就不展开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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