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证据的收集、提交与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修订并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该规定对原有的证据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简要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展示其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
一、主要
1. 证据种类的明确
新证据规定明确了七种证据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其中,电子数据被单独列为一类,体现出对现代科技发展的重视。
2. 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3. 证据的提交与逾期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否则法院不予采纳。
4. 自认规则的完善
明确了自认的效力,包括对事实的承认、对诉讼请求的承认等。自认一旦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
5. 非法证据的排除
对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排除。
6. 专家辅助人制度
允许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法院理解专业问题,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7. 电子数据的认定标准
针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规定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如原始载体的保存、数据的完整性等。
二、关键条款一览表
序号 | 条款内容 | 主要含义 |
1 | 第二条 | 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
2 | 第五条 | 证据种类的明确规定 |
3 | 第八条 | 自认的范围与效力 |
4 | 第九条 | 逾期举证的处理方式 |
5 | 第十条 | 电子数据的定义与认定标准 |
6 | 第十三条 |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
7 | 第二十条 | 专家辅助人的申请与作用 |
8 | 第三十六条 |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9 | 第四十七条 | 证据交换的程序要求 |
10 | 第五十一条 | 质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
三、总结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次重要修订,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新需求和新趋势。通过明确证据种类、优化举证规则、强化证据审查机制,该规定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民事诉讼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避免因举证不当而影响案件结果。同时,法院也应严格依照规定进行证据审查,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